鄉鎮土地使用權交税嗎?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不可能由個人所有,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個人或者企業要使用土地,擁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的話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關於土地使用税的交納金額不同的地區可能規定不一致,有人對鄉鎮土地使用權交税嗎不是很瞭解,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相關規定。
一、鄉鎮土地使用權交税嗎?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 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税務機關確定的納税期限,填制《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申報表》,將其所佔有的土地的權屬、位置、用途、面積和税務機關要求申報的其他內容,據實申報,並按税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資料。納税人新徵用的土地,必須於批准徵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企業如發生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屬轉換等情況,應當從變更、轉換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
由於土地總是和房產相互聯繫的,擁有房產也就擁有土地使用權,相應地,繳納房產税也應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税,因此許多地區將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納税申報表合併在一張表上。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税務機關確定的納税期限,按照納税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税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綜上所述,使用土地必須要交納土地使用税,關於鄉鎮土地使用權交税嗎小編已經告訴大家,土地使用税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很有意義的,可以促進土地的資源配置更加合法和合理,我們也知道現在市場經濟是市場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土地使用税的收取可以使個人和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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