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土地使用權如何辦理?
鄉鎮企業土地使用權如何審批呢?它是農村集體組織通過投資方式對經營性鄉鎮企業的入股集資聯營等方式共同舉辦企業。要由農村組織向縣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審批,明確土地使用項目和用途。下面請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是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投資方式向從事非農業經營性活動的鄉鎮企業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可依法享有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獨資經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以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設立的企業。申請取得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應持有相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其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鄉鎮企業經營用地使用權可依法抵押,但是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而只能隨地上建築物一同抵押;在抵押權實現後,未經土地徵收程序,該土地原有的集體所有性質不變,未經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審批手續,必須按原有的用途使用該土地。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企業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規定,使用農民集體使用土地興辦企業的,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以聯營形式入股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村農民集體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村民組使用本村民組的土地,或村內聯户或農户使用本村(或村民組)的土地,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內,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報人民政府批准。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批准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只能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時,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申請取得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具體權限為,所申請的用地項目在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此範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1、鄉鎮企業用地,一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組織、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土地。
2、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好地。
3、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准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4、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閒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閒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鄉鎮企業使用權是鄉鎮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營企業,農村委員會用土地使用權算作入股、集資、聯營方式等。但是必須按照土地使用項目和範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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