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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的承擔者

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對於其反訴主張,被告人又具有自訴人的訴訟角色,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在自訴案件中,經人民法院審查缺乏罪證的,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的承擔者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