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前的土地使用證還有沒有用?
一、五十年前的土地使用證還有沒有用?
五十年前的土地使用證已經沒有用失效了。因為根據相關的規定,五十年前頒發的不是“土地使用證”,而應是“土地房產所有證”,它證明的是個人擁有土地所有權,而現在,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地使用年限主要查看二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該房屋所在的土地當初政府批准的用途;二是該土地使用權當初(最初)取得的時間。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
綜上所述,很多人所居住的房子都是自己的家長在幾十年前建造並且取得國家認可的房屋以及土地的,但是幾十年前國家頒發的證件還不能稱之為是土地使用證,所以就不能根據現在的規定來設定其有效的時間,所以如果有必要的還是應該去政府重新登記辦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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