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土地使用權續期怎麼辦理?
一、概念
土地使用權續期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期滿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條件
土地使用權續期有如下條件:
(一)該塊土地的用途與期滿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
(二)使用人有繼續使用該塊土地的必要。
(三)繼續使用該塊土地不影響其他的社會公共利益。
最後,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時間應當不遲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一年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土地使用權續期相關規定
土地是不動產的主體,沒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附着的房產也就沒了基礎,所以土地使用權的保護歷來被不動產所有人關注。2007年3月通過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明確寫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同年8月修訂通過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又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理論上講,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市民,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住在房子裏。但若要考慮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產的可能,那麼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轉讓不動產時補交土地出讓金。
綜上所述,佛山土地使用權續期的相關規定應該在國家土地政策的統籌下,由政府確定各種用途土地續期的具體實施方案。各種不同用途 的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也不一樣,如房屋可以自動續期,而工業用地就不能。土地使用權續期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不能有礙於城市規劃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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