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的溯及力存在嗎,有哪些規定?
一、土地承包法的溯及力存在嗎?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法律實施前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完成的承包在該法實施後繼續有效。
二、土地承包法有哪些規定?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限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的期間,在這個期間內,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我國對土地實行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農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等。本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
①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和菜地。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1982年底全國農村67%的基本核算單位實行了包乾到户,1984年以後一直穩定在99%以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佔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因此,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於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做法,同國家政策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②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於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體。我國是草原資源大國,天然草原近60億畝,佔國土總面積的41.7%。草原總面積僅次於澳大利亞,居世界第二位。從198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草原承包工作。目前,我國草原承包面積2.08億公頃,佔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跡地和苗圃等。我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其中集體所有的林地約佔59%,國家所有的林地約佔41%。林地承包經營政策是我國農村林業的基本政策。到2001年6月,全國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户,已核發林權證的林業用地面積為33億畝,佔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85.7%。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30年至50年。
對於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草原法也只是規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國家政策也曾原則規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土地承包法的溯及力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當然,在具體的處理方面,我們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界定,主要還是遵循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完成的承包在該法實施後繼續有效的規定在制定。至於土地承包法涉及的方面,從上述的介紹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是比較全面的。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延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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