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金徵收辦法是什麼?
國有土地出讓金徵收辦法是什麼?
(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轉讓,出讓金徵收標準如下:
1、按照原批准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25%。
2、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並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備案評估地價,下同)減去原用途的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10%。
4、出讓年限按國家規定最高可出讓年期辦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40年;工業、綜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設用地辦理出讓手續,出讓金徵收標準如下:
1、非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熟地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70%;毛地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50%。
2、經營性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並按成交價繳納出讓金。繳交標準為:熟地不得低於成交價的70%;毛地不得低於成交價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經取得規劃部門和出讓方同意,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並按下列標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並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現時非經營性用地市場價格的差額相應調整,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不得低於差額的45%;改變為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不得低於差額的40%。
2、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後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並不得低於差額的35%。
3、原批准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後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
4、改變用途後出讓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讓年期核算,出讓時間起點為第一次簽訂出讓合同之日。
國有土地的出讓有很多種情況,每一種情況下的土地出讓金也是有所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在不同的出讓的情況下,需要按照規定的出讓金的繳費方法進行出讓金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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