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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第一、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着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二、農村房屋買賣的宅基地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之間通過和平協商,達成協議,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人民調解:雙方私下協商不成,可通過調解委員會作為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認定買賣合同效力

1、宅基地房屋買賣的雙方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且經過宅基地審批手續的,認定合同有效。

審批手續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2、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但尚未辦理相關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此範圍內的房屋買賣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3、城鎮居民購買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認定合同無效。

4、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購買宅基地上房屋的,認定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