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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合同沒有標註違約能夠賠償嗎

一、拆遷補償合同沒有標註違約能夠賠償嗎

拆遷補償合同沒有標註違約能夠賠償嗎

拆遷補償合同沒有寫明違約事項的話,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當中有暴力或者不合法的行為的話,那麼被拆遷人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要求其進行賠償。

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款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名義存入本市銀行,由銀行開具特種存款單。特種存款單可以用於支付購房款,也可以兑取現金。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和房屋調換差價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離原址後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調換差價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在拆遷人交付房屋時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調換差價款,可以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拆遷補償安置爭議經裁決後,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拒絕受領補償款的,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二、國土違法用地強拆合法嗎

國土資源局無權直接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但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時會聯合執法,國土、公安、城管、城建、房管等部門一起執法。

國土資源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後,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並將履行情況記入《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執行筆錄》。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後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規章明確規定: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下,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法律對執行程序和執行主體有明確規定、且未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縣人民政府批准強制執行“拆違”的行為違法。

國土違法用地強拆不合法,但如果土地管理部門已經做出了相關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沒有進行申請行政複議的話,那麼土地管理部門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已經申請了相關行政複議還進行強拆的話,那麼就屬於不合法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