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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拆勝訴後怎麼追責

直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向相關當事人提出賠償或要求其承擔責任。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為救濟途徑:
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
二是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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