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户房屋糾紛怎麼處理官司
房屋拆遷9.51K
律師解析:拆遷户房屋糾紛怎麼處理:
1、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者是被拆遷人和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那麼雙方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之後,通常會在30個工作日內,,對於補償方式、金額、搬遷期限等事項做出裁決。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裁決不服,那麼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60天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之後,但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沒有履行約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是當事人雙方對於安置補償等問題申請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一方對於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實行房屋徵收時,政府應該先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然後被徵收人在搬遷期限內進行搬遷。如果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向法院起訴,有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搬遷,那麼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者是被拆遷人和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那麼雙方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之後,通常會在30個工作日內,,對於補償方式、金額、搬遷期限等事項做出裁決。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裁決不服,那麼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60天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之後,但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沒有履行約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是當事人雙方對於安置補償等問題申請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一方對於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實行房屋徵收時,政府應該先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然後被徵收人在搬遷期限內進行搬遷。如果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向法院起訴,有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搬遷,那麼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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