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伎倆被徵收人如何擊破?
廣大被徵收人都比較熟悉徵收中的行政強制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者可用於對違建的拆除,後者則用於對合法建築的司法強拆。
而在實踐中,還有一類徵收方慣用的執行方式值得被徵收人羣體警惕,那就是本文將要論述的“先予執行”方式。
那麼,這一方式對於被徵收人而言究竟意味着什麼呢?被徵收人又該如何應對呢?
對此,專業從事徵地拆遷維權服務的在明律師指出,實踐中的先予執行分為兩種情形,即行政法律領域的和民事法律領域的,而這兩種都可能對被徵收人的補償權益產生實質的影響。
第一種,行政法律領域的。
即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即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
該項規定的前半部分看上去對被徵收人(即“民起訴官”訴訟中的原告)是有利的,但後面的“但書”則是實實在在給徵收方申請先予執行開了一個大口子。
一些行政機關正是以公共利益的名義申請法院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土地予以強徵強拆,從而使得被徵收人喪失協商、談判的重要籌碼。
即使日後判決有利於被徵收人,整個徵收補償的情勢也早已向着有利於徵收方的方向發展了。
況且,就常理而言,如果法院當真支持了先予執行的申請,那麼最後的判決結果也很難是對被徵收人有利的。
第二種,民事法律領域的。
通常的理解,民事法律領域的先予執行和徵收拆遷關係不大,俗説是用來追索“五費”的(五種直接牽涉申請人日常生活的帶有扶養、救濟性質的費用)。
但恰恰是最後的兜底條款,多了一句“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就一下子使這一問題與拆遷扯上了關係。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所謂“情況緊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而現實中的大量協議拆遷、騰退拆遷案件,拆遷方很可能就是村委會或者某個用地單位。
此時拆遷方在面對被拆遷人拒絕籤協議、搬遷的情況下,就可能利用以上規定向法院申請對其房屋先予執行,先拆了再説。
實踐中,我們認為這種方式基本都是違法的,理由就在於此類先予執行若要實現必須符合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的情形。
而就涉及協議拆遷的案件來説,這顯然是難以符合的。
當事人對於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無論是上述哪種“先予執行”,都屬於徵收領域的“歪門邪道”,屬於非常規的拆遷手段。
即使強調個案分析的重要性,仍然可以基本認為它們一旦出現就很難被確定為合法。
被徵收人的重點還是要放在對整個維權大局的把控上,只要相關的維權措施得當、有力,徵收方就不會敢於提這種程序。
需要警惕的,是此類打法律“擦邊球”式的徵收方式的逐步多樣化,正對徵收領域的法治進步產生着消極、負面的影響。
從這個意義上説,維權的路途,真可謂是過五關斬六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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