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過去很久後才維權還來不來得及
拆遷維權有期限,這是令很多被拆遷人朋友都深感怨念的一件事。當權利被套上“保質期”的枷鎖,大家難免會覺得自己的權利打折扣了。如果從司法資源有限性或司法成本等角度,來分析為什麼維權還要有期限這回事,問題顯然就有些難以理解。
作為普通老百姓,咱們不妨從一個更加樸實、直白的角度去找出這個問題的答案:這個世界,並不是圍着我們任何一個人轉的;你的權利不早點行使,過了一定的時間,就沒人費時費力地幫你去爭取了。
所以,律師常常會提醒被拆遷人朋友們,權利要靠咱們自己爭分奪秒地積極行使,沒有任何人會替你惦記着你的救濟權利要過期了。但在收到這些提醒時,有一部分被拆遷人開始有些過度緊張,認為拆遷已經開始很久了,自己一定已經沒機會維權了。
愛土拆遷律師今天想對沒有做任何專業法律分析,就認為自己維權已晚的被拆遷人朋友説,事情並不一定是你想象的那樣。
拆遷分很多個不同的階段,分別有相對應的救濟權利。
有被拆遷人光是拆遷協議的簽訂這一步,就拖了一兩年甚至更長時間。在這段時間裏,拆遷方可能時不時會找被拆遷人協商簽字,也有可能直接把被拆遷人“當空氣”,兩方各自拖時間。而此時距離徵收決定的公告,已經過去相當長的時間了。
有被拆遷人看到複議60日、訴訟6個月的期限,留言跟愛土拆遷律師講,距離自己家拆遷開始已經過去一年多了,現在一定已經沒機會維權了,如果再不簽字,房子就要被拆了。
但是這位被拆遷人朋友卻忽略了,如果拆遷方要在雙方簽訂協議之前拆除他的房子,就要依法向他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被拆遷人還可以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提出異議,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
總的來説,拆遷工作也有很多不同的階段,在每個階段,被拆遷人都享有相應的救濟權利。通常只要未到最終被依法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維權就還沒有走到末路。被拆遷人弄不清拆遷進行到哪個階段,或者當前階段該如何應對的,可以向專業律師諮詢,弄清自己的處境,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再者,儘管維權有期限,但也並不是只有一種期限。
實踐中,有時候由於拆遷方沒有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於自己如何行使救濟權利,以及行使救濟權利的法定期限,被拆遷人是不知情的。
為了避免被拆遷人的救濟權利因此得不到實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作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説,如果拆遷方沒有告知被拆遷人,其享有依法啟動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主張異議的權利,並依法告知被拆遷人這個維權期限的,只要沒有超過一年的時間,被拆遷人仍舊是有機會啟動複議或訴訟程序維權的。
這些較為複雜的情況下,被拆遷人的權利並不是直接被剝奪了,難題在於被拆遷人對這些細節規定是不是瞭解,能不能結合法律專業技巧,利用這些法律規定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拆遷中遭遇侵權難題,這並不是一件正常的事,但卻是常見的事。每位被拆遷人遇到的情況不同,曾經做出的應對不同,對案件走向都產生了不同的影響。所以,維權是否為時已晚,並不是一個有絕對答案的問題。
當被拆遷人朋友遇到拆遷侵權問題時,不管正處在拆遷的哪個階段,都可以先向專業拆遷律師具體諮詢確認一下,是否還有啟動法律程序維權的機會。沒有人喜歡打無勝算的仗,律師也是一樣。如果被拆遷人真的已經錯過了維權的時機,律師也會如實地告訴你。
當然,“亡羊補牢時猶未晚”這句話,只是對已經錯過了很多機會,但仍有爭取的餘地的人説的。如果拆遷剛剛開始不久,被拆遷人就已經知道了維權是有期限的,那一定要及早尋求法律途徑維權,千萬不要把時間和機會都白白浪費在拖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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