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強制拆遷訴訟?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強制拆遷訴訟?
做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後,被徵收人不復議不訴訟,根據行政強制法徵收手續齊全,向法院申請並通過的強拆是合法的。既然是強制就一定要有法律授權和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授權和法律依據任何人都不能採取強制行為。因此,強制拆遷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授權的有權採取強制拆遷的機關,被強制對象必須達到法律規定被強制拆遷的條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按此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二、強制拆遷必須具備的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採用強制執行,很多時候還是建議能夠配合相應的工作,能夠以協商的態度進行最好的解決事情,避免給自己給別人增添不必要的麻煩。既費時又費心力。而且會產生不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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