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強制解散公司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強制解散公司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公司一般解散的原因是什麼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着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解散的效果是什麼
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後散”體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1、進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係,分配剩餘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於與清算有關事務。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復
我國未作規定。日本准予自願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結束前經股東大會決議而恢復。德國亦然。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其中一般解散的原因主要就是《公司法》第182條規定的情形,包括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等。除此之外,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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