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合同糾紛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拆遷合同糾紛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遭遇拆遷合同糾紛,起訴的情形有以下二種:其一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拆遷當事人之間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達成了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反悔,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關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從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答案,拆遷合同糾紛起訴的情形有一兩個,比如當事人怎麼安置合同都已經簽好了,都是被拆遷人拒絕搬走的,那麼拆遷人就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了。這是經常遇見的一種拆遷合同糾紛,法律對此糾紛的解決是提供了一些救濟途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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