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佈房產評估報告後,你家的拆遷補償就蓋棺定論了嗎?
“我收到了徵收方的評估報告,評估價明顯低於我們家房屋的實際市場價值啊,拆遷補償不合算。讓我簽字,我不敢籤呢。我能讓他們重新給我評估嗎?”一位當事人諮詢愛土拆遷律師團。
的確,在徵地拆遷中,對被拆遷人來説至關重要的一點莫過於對拆遷房屋市場價值的評估,這與被拆遷人後面能拿多少拆遷補償款息息相關。
徵收方給你發佈了評估報告,你家的拆遷補償就蓋棺定論了嗎?
很多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中的評估程序並不瞭解,所以我們一定要判斷徵收方所給出的評估報告是否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有些評估機構在某些原因作祟下有時會作出明顯不合理的評估報告,被拆遷人完全可以不認可此類評估報告。
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就和大家詳細介紹徵地拆遷中,房屋評估的具體流程,和評估不合理的情況下,我們有哪些救濟途徑確保房屋拆遷補償公平合理。
首先,如何判斷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是否合法呢?
我們下面從四個方面來考量,希望大家在房產評估時也能記住並用上。
第一點,評估機構的選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這一條明確説明了,評估機構是由被徵收人與徵收人共同協商選定,不是有政府單方面決定的,如果政府並沒有通過被徵收人就隨便選定一家評估機構是不合規定的。
第二點,評估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管是整體評估報告還是分户評估報告,都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評估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
這裏就表明瞭如果沒有評估資格的人員在評估報告上署名,該評估報告肯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評估報告必須由兩個評估師簽字,一個評估師簽字也是不行的。
第三點,評估機構是否現場勘查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在作出評估報告之前必須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拆遷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視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很多情況有些評估機構並沒有到現場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拍照、勘查然後被拆遷人就收到一份評估報告,可想而知這份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因此,這種也是屬於程序嚴重違法,其作出的評估報告也當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四點:評估的時間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也就是説張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才能進行房屋價值評估,在這個時間點之前或之後都是違法的。
如果對評估報告不服,應該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很多被徵收人認為這樣做並沒有什麼用,複核無非是重來一遍,結果可能還是一樣的,專家鑑定更加是意義不大,專家也肯定不會違背徵收方的意願。
其實不然,如果最終的結果還是不盡人意,那麼我們是可以用司法救濟途徑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了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也就是説,被徵收人有權在對徵收補償決定提起的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主張對評估、複核、專家鑑定結果的意見,而複議機關、法院應當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進行全面、細緻的審查,並將此作為判斷補償決定是否合理合法的重要依據。
綜上所述,在徵地拆遷中每一項都有專業和複雜的程序。如果認為補償不合理和評估報告不滿意,一定要在法定時間內使用自己的權利,及時諮詢專業的徵地拆遷的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找到徵收方的違法點,爭取自己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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