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徵收十多年,補償款一直沒有拿到,還能起訴嗎?
遼寧省瀋陽市的張先生,他的房子在2008年的時候就已經被徵收方強制拆除了,直到2020年拆遷補償款依然沒有拿到手。那麼就有讀者會問了,事情都過去十多年了,還能起訴嗎?起訴期早就超了吧,拆遷款還能要回來嗎?即明律師在這裏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能,再過二十年補償款依然可以索要。
行政起訴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上述法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依申請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起訴期限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説,我們在徵收過程中對拆遷拆政策、拆遷補償款等事情不滿意,需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
徵地拆遷後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
但在文章開頭所説的張先生,他的情況是不同的,瀋陽徵收方承擔的是向張先生給付徵收補償安置利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方應主動依職權履行其責任。如果徵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張先生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違法。
對於行政機關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張先生在土地、房屋被徵收後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張先生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並未超過法定期限。
日前,遼寧省高院也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徵收方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對張先生的補償問題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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