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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子反悔沒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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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子反悔沒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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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賣方反悔怎麼辦


發生類似情況後,買房人通常可以有兩種處理方法:

第一種,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出賣人不同意繼續履行,買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能夠繼續履行的合同,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首選承擔責任方式就是繼續履行。為了穩妥的維護買房人的合法權益,在訴訟時應及時保全爭議房屋,“逼其就範”,最終將房屋買到手,如果此過程造成買房人其他損失的,或者合同中還有違約責任條款的,買房人還可以要求賣房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二種,依合同約定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金或賠償因其違約造成賣房人損失的責任,這種適合買房人也不想繼續買房或房屋已過户到第三人的名下,因為賣房人的違約,買房人順水推舟,要求其承擔責任,同意解除合同。

以上兩種方式,都會對賣房人造成不利的後果,因此,賣房人在出賣房屋時應審慎簽約。合同一旦簽字生效後,對雙方就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按約定履行合同,一方違約後,對方就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追究其他違約責任。因此,無論是買房人還是賣房人在籤合同前應慎重考慮,合同簽訂後應誠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