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知道的強制執行措施都在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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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一、高消費限制
1.限制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限制乘坐列車軟卧、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限制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限制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4.限制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5.限制在一定範圍的旅遊、度假
限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遊相關的其他服務;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遊等級評定的度假區等旅遊企業消費;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遊,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遊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遊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遊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6.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限制以被執行人的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7.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8.限制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
9.其他
二、控制性措施
1.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
2.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
3.凍結退休工資
4.查詢被執行人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5.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6.搜查令
7.代位訴訟
8.撤銷權訴訟
9.終本後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情況
10.凍結被執行人預期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
11.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12.責令被執行人將知識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13.扣押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
14.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規定轉讓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
15.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16.凍結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的投資權益
17.凍結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
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18.責令未履行協助義務的有關企業或公民承擔責任
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範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19.責令有關單位或公民限期追回協同被執行人轉移的財物或票證
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通知書後,協同被執行人轉移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或裁定以物抵債後,需從現佔有人處交付給買受人或申請執行人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 二百二十九條和本規定57條、58條的規定。
20.責令被執行人交出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原物
原物確已變質、損壞或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21.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
對於可以替代履行的行為,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為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對於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經教育,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
22.保全被執行人未到期的債權
23.追加被執行人
24.要求相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知識產權證書、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的轉移手續
25.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並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由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實施。
26.其他
三、執行處分措施
1.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劃扣退休工資
4.執行唯一住房
5.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土地,將房屋或土地騰出後交申請執行人
7.提取被執行人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
8.拍賣、變賣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
9.直接裁定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的投資權益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10.其他
四、公安協助措施
1.公安部提供信息
(1)被告、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照片;
(2)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有證件種類名稱、證件號碼、照片;
(3)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有證件種類名稱、證件號碼、照片、出人境時間、前往國家(地區)名稱、登記聯繫電話;
(4)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車輛登記信息。包括:車輛車牌號、車輛品牌、型號、類型、車輛識別碼、註冊登記機關及註冊日期、抵押權人、査封扣押機關名稱、查封扣押文書名稱。
(5)被執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時間、退房時間、住宿旅館名稱、住宿旅館地址、登記聯繫電話。
2.網絡執行査控協作工作內容
(1)協助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決定限制出境的當亊人(自然人)信息,提供執行法院信息、案件承辦人姓名及聯繫電話、控制期限及邊控要求;
公安機關各邊檢總站、邊防總隊負責對本省法院系統邊控對象進行布控,各地邊檢機關與當地法院建立相關的査控聯絡機制,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問題。
(2)協助查找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加蓋電子簽章的査封車輛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提供執行法院信息、案件承辦人姓名及聯繫電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將上述車輛信息納人車輛管埋信息系統,限制其轉讓過户或新增抵押登記,在辦理車輛年檢、轉移登記、執勤執法的過程中發現上述車輛的,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廳於2018年5月16日聯合制定的《關於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信息及扣押被執行人車輛的若干規定》規定,人民法院確實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扣押被執行人車輛的,可向同級公安機關出具協助查扣車輛函(註明法院聯繫人和聯繫方式)、執行裁定書、協助查扣車輛清單,委託公安機關辦理。
公安機關查知車輛停放位置後,及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派充足警力到現場扣押車輛,並儘快依法送達扣押文書。公安機關發現車輛正在運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並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信息後應立即指派人員趕到現場,必要時可以報請上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調度力量趕到現場。
(3)協助査找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決定司法拘留的當亊人(自然人)信息,並推送對應的加蓋電子簽章的拘留決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提供執行法院信息、案件承辦人姓名及聯繫電話;公安機關及派出機構在日常執法過程中發現上述人員時,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解除查控措施的當事人信息推送至公安部。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廳於2018年5月16日聯合制定的《關於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信息及扣押被執行人車輛的若干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可提請公安機關協助發現未決定拘留但長期下落不明、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活動軌跡。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函(註明2名法院聯繫人和聯繫方式)、對象基本情況後,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發現人員線索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所提請的人民法院。
(4)限制出入境
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及車輛信息,協助查封、扣押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協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
五、准入資格限制
1.限制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
2.限制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
3.限制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
4.限制設立金融類公司
5.限制發行債券
6.限制合格投資者額度
7.限制股權激勵
8.限制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
9.限制設立社會組織
10.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
11.限制投標、招標代理活動等
12.其他
六、任職資格限制
1.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限制擔任國企高管
3.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4.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管
5.限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6.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7.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將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及黨員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8.限制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9.限制入伍服役
10.限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
11.其他
七、國家政策限制
1.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
2.限制獲取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
3.限制獲得政府政策支持(政府補貼、投資審批、進出口審批等)
4.限制海關認證
5.限制使用國有林地
6.限制使用草原
7.限制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
8.其他
八、榮譽和授信限制
1.限制授信
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
2.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
3.其他
九、處罰性措施
1.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金錢債權)
2.支付遲延履行金(非金錢債權)
3.罰款、司法拘留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申請追回第三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而向被執行人清償導致的損失,對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5.其他
十、連帶執行措施
1.勒令被執行人的子女從貴族學校轉到普通學校
2.執行繼承人已經繼承的遺產
3.執行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鉅額財產
十一、執行到期債權
1.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債務
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係,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
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 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2.通知被執行人限期申請強制執行
3.請求執行法院協助扣留相應的執行款物
4.其他
十二、其他執行措施
1.公告懸賞提供財產線索
2.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定期報告財產情況)
3.恢復執行
4.對被執行人(公司)委託審計
5.其他
作者介紹:
丁科峯律師,安徽深藍(蕪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共黨員。專業側重於財富保全與傳承、刑事辯護、建設工程、船舶水運、房產交易、合同糾紛、工傷維權、離婚析產以及侵權索賠等各類民商事法律實務。另,自執業以來先後為南陵縣人民政府、南陵縣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鏡湖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格家房產數十家門店、蕪湖市雲車物流有限公司、宏大國源(蕪湖)資源環境治理有限公司、蕪湖市勞務派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蕪湖德仁航運代理有限公司、蕪湖艾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蕪湖晟源電器有限公司以及蕪湖恆聯機電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積累了豐富的政企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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