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違建拆除怎麼補償
一、養殖場違建拆除怎麼補償
沒有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所以,農村違建養殖場拆除沒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二、合法的養殖場拆遷可以得到什麼補償
1、土地補償款。根據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再由農村集體組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該筆補償款項的分配比例。養殖廠所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農民朋友自家的承包經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使用權,承包後對該承包土地享有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如果在承包地上合法建造的養殖場遇到徵收拆遷,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2、地上附着物等賠償款。地上附着物包括相關廠房、養殖設施、養殖工具和相關的附屬設施。主要涉及被拆除養殖場建築面積、養殖場建築類型及其他配套設施;對於養殖場建築面積的確認主要通過前期丈量、測量確認。對於養殖場的建築類型及補償標準問題,需要參照同一時期同一地段其他同類型養殖廠建築類型的拆遷補償情況,和當地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也就是同類情況下最高標準的一等磚混結構房屋標準予以賠償。
3、畜禽和設備材料損失的賠償。按照實際的養殖情況數量和設備的實際情況、實際價值確定。如果是由於拆遷行為導致養殖的畜禽無法妥善處理的,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對畜禽的賠償金額予以酌定。
4、關於停產停業損失和搬遷費的賠償。可參照當地的房屋徵收和補償標準給予停產停業的損失賠償,並參考同一地段其他養殖場補償情況對搬遷費予以酌定。因為關於停產停業損失和搬遷費屬於徵收補償中應獲得的利益,所以對上述損失也應予以賠償。
拆除違法的養殖場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如果養殖場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違建的法律事實,那麼當它被拆除的時候,是不會給相關的補償的。因為按照相關的規定,如果拆除本身違建的建築或者是超過批准期限時間的建築,那麼這些是不能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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