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拆遷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徵地拆遷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一般應由徵地拆遷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徵地拆遷是一個過程性的國家行為,涉及很多環節,其中產生的糾紛也比較多樣和複雜。管轄法院的確定需要結合訴訟性質、案件被告及案由具體確定。就地域管轄來講,如果涉及不動產,則適用專屬管轄原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沒有涉及不動產,就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1、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後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滿意的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
4、補償協調裁決
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拆遷糾紛可以歸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通過行政裁決的方式能夠解決拆遷糾紛,採用行政訴訟的方式也可以解決這類糾紛。拆遷房屋需要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這項證明是拆遷人進行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點,只針對特定的項目,只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內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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