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這5個東西,農民有權對違法徵地説不!
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基礎性的幾個程序是必須要有且告知被徵地農民的。
只“有”而沒“告知”,違法;乾脆就“沒有”,更違法。
從法理上講,如果這些程序缺失,農民朋友是有權拒絕交出土地的,相關法院的司法判例也對此予以了支持。
那麼,這些必經程序究竟是哪些呢?又各自都有怎樣的規定呢?
程序一:建設用地報批文件(一書四方案)
這是要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展建設的項目所首先要擬訂並上報的文件,通過這些文件來獲取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徵地批文。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拆遷律師謝瑞青曾對此有一個形象的比喻:徵地實施的報批流程就像一個人在爬山,先背好行囊一級一級上去,登頂之後再走下來,最後落地開始實施。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這就是為農民朋友所津津樂道的“一書四方案”。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市、縣徵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
據此,上述文件原則上被徵地農民是有權直接看到的。
如果看不到,就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督促政府將其予以公開,接受被徵地農民的監督。
程序二:徵地批文(省政府或國務院)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這裏稍微解釋一下“基本農田”這個概念。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因此,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
重點建設項目非用不可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因此,沒有徵地批文,就不得實施徵地。
後面的一系列行為如籤協議、強徵強拆就都是違法的。
前述《通知》規定,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文件是政府依職權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
程序三:徵收土地公告
這就是廣大農民朋友最為熟悉的徵地公告了。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徵收土地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公告,具體實施工作由該市、縣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需要指出的是,所謂“徵地預公告”不能替代正式的徵收土地公告,因為預公告是出現在徵地獲批前的。
《辦法》明確規定,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但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不能簡單的認為徵收土地公告標誌着土地徵收實施工作的開始,尤其是站在被徵地農民的角度,更不可這樣理解問題。
事實上在公告之前,已經有很多與農民切身利益高度相關的程序在進行中了,農民對此一定要有充分認識並積極參與,切不可錯失行使權利的時機。
程序四:徵地補償登記
這是徵收土地公告的連續動作。
事實上徵地公告的法定內容之一就是告知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被徵地農民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如果沒去,其補償內容就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了。
需要指出的是,徵地報批前的調查、確認環節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將報批後的登記環節前提的。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為縮短徵地批後實施時間,徵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徵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徵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
也就是説,報批前的確認、登記環節是可以取代報批後的徵地補償登記環節的。
此時,直接“兩公告”,就沒有“一登記”了。
報批前後的程序順序調整,廣大被徵地農民可以注意。
一般而言,越是徵地程序規範、先進的地區,越容易適用“簡化徵地批後實施程序”的方式進行。
程序五: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完成了補償登記工作,有了徵收土地公告,就可以由縣一級國土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了。
由於這份方案會直接影響到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權益問題,因而法律規定了農村村民提出意見、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
相關監督權的行使同樣可以依法前提至徵地報批前,以簡化批後實施程序。
如果批前提了意見、開了聽證會,在批後的兩公告環節中羣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羣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羣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徵地。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對此規定,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而一旦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因前面的程序未履行而未能落實到位,則農民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地農民的是,實踐中提早對上述文件、步驟的合法性、有無展開監督、審查是獲取公平、合理補償的重要條件。
在大多數情況下,農民對這些問題缺乏必要的認識,很容易令地方政府以各種站不住腳的理由矇混過關,直至推進到強拆強徵那一步時才發現維權已經來不及了。
故此,儘早知悉上述規定,儘早發現違法苗頭,及時利用提意見、舉報、複議、訴訟等法律程序維護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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