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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養殖場拆遷案例:撥開多部門聯合執法迷霧,精確定位被告!

多部門聯合組成的“領導組辦公室”下達限拆令,被徵收人究竟該以哪個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呢?本文,在明律師劉博韜深入剖析“集中執法”的有關規定,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成功破解……

山西省養殖場拆遷案例:撥開多部門聯合執法迷霧,精確定位被告!

基本案情:10餘年養殖場面臨“雙違”強拆

委託人王某,山西省長治市城區某村居民。

2002年5月始以養殖地為名合法租賃長治市城區某村某路路東所在地塊進行養殖場經營,並定期向村委會繳納租賃費用,後其在該土地上建設固定建築,未辦理相關規劃、建設及用地手續。

2017年2月,長治市城區人民政府根據《長治市人民政府關於集中清理整頓違法佔地違法建設的緊急通知》以長治市城區清理整頓違法佔地違法建設領導組辦公室名義向其下達《限期拆除通知單》,要求王某在《限期拆除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將違法建築自行拆除,否則,該辦公室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強制拆除。

委託人認為該《限期拆除通知單》嚴重侵犯自己的財產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博韜律師。

辦案經過:集中行使處罰,不能亂集中

經過與委託人的溝通後,劉博韜律師依據法律規定,針對具體情況,認為:《限期拆除通知單》表面上是由領導組辦公室作出,但是經有關證據顯示,2013年3月,該領導組辦公室是由區政府成立,應為區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故以區政府為行政主體,而領導組辦公室僅為行為主體。

在劉博韜律師的指導下,委託人向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區政府為被告,請求撤銷區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單》。

劉博韜律師在代理意見中指出,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第一部分“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指導思想”中要求“要按照權力和利益徹底脱鈎,權力和責任密切掛鈎的原則,調整市、區政府有關執法部門的職責權限,明確劃分有關部門之間職能分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防止政出多門,多頭執法,執法擾民。

第三部分“進一步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要求”中要求“要明確市、區兩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責任,探索同一系統上下級部門之間的合理分工,協調運作的新機制,解決目前行政執法中同一件事多頭管理和各級執法部門職權大體相同、多層執法、重複管理問題,要按照行政職能配置科學化的要求,從制度上重新配置上下級部門職能,原則上層級較高的部門主要側重於政策研究、監督指導和重大執法活動的協調,具體的執法活動主要由基層執法隊伍承擔。

拆除違法建設系市容監察部門、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及土地主管部門的職權範圍,區政府成立包括黨委、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在內的清理整頓違法佔地違法建設領導組來領導清理整頓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工作,並參與具體執法工作,下達相應《限期拆除通知單》,組織多部門人員對案涉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顯然與國務院上述文件要求及精神相違背。

並且區政府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編入成立的領導組的做法,違反了我國行政權、檢察權、司法權職責分工的基本原則。

而國務院上述文件只是概括作出要求,並未對政府組織其相關執法活動作出明確禁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相關規定,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鄉建設事業的職權。

因此,應將區政府視為行政主體,列為撤銷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單》行政行為的被告,而辦公室作為區政府的臨時機構,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況且,辦公室成員構成上違反國務院上述文件,存在本身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劉博韜律師的代理意見,確認被告區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單》的行政行為違法。

“領導組辦公室”這一插曲終未能發揮作用。

實踐中,越是出現多部門聯合執法、成立領導小組辦公室這類情形,被徵收人就越需要注意這其中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問題。

在明律師在處理行政糾紛的案子上都是專業的,面對一些針對性問題,需要專業人士進行分析。

針對委託人的訴求,律師會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給出最優解決方案。

而委託人在將案件委託給律師後,相應的多聽取律師的意見,在律師指導下維權,只有這樣,維權效率才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