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拆遷協議“審計未通過”,被拆遷人還能如約拿到補償嗎?

一、拆遷協議“審計未通過”,被拆遷人還能如約拿到補償嗎?

拆遷協議“審計未通過”,被拆遷人還能如約拿到補償嗎?

拆了房才説拆遷補償協議未通過,不給補償,正常嗎?

拆遷方説拆遷協議“未通過審計”,所以沒有在上面蓋章,但被拆遷人的房子已經如約交付並被拆除了,那拆遷雙方約定的補償條件還作數嗎?拆遷方應該如約向被拆遷人給付足額補償嗎?

原本家住通州區台湖鎮某村的村民張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難題。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裁判文書顯示,2013年,張先生的房屋因通州區文化旅遊區項目建設被徵佔。10月16日,張先生與市土儲中心通州分中心、通州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案涉搬遷補償協議。

在協議中,雙方約定,對達到拆除標準的地上物進行審計確認後,拆遷方以貨幣形式,一次性向張先生給付全部補償款;張先生在協議簽訂後10天內完成搬遷,交付房屋及權屬相關材料的正式文件。雙方另在協議中約定了違約條款等內容。

10月26日,在簽署了交房驗收單後,張先生如約將案涉被徵佔房屋交由拆遷方進行拆除。2014年1月,通州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張先生支付了半數補償款,其餘補償款一直未給付。

張先生一紙訴狀將拆遷方告上法院,請求判令拆遷方支付協議約定的剩餘補償款和違約金。法庭上拆遷方卻辯稱,雙方根本沒有簽訂有效的拆遷補償協議——因為張先生簽了字的那份拆遷協議沒有通過審計,沒有拆遷方的蓋章確認。

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案涉拆遷補償協議雖缺少拆遷方的簽章,但被拆遷人已經履行了己方的合同義務,拆遷方也拆除了張先生的房屋,該拆遷協議成立。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張先生的訴訟請求,由拆遷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張先生足額支付剩餘補償款,如拆遷方逾期,則根據法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拆遷協議審計不通過,後果應該讓被拆遷人來承擔嗎?

對很多普通被拆遷人朋友來説,拆遷中的“審計”,是一項相當神祕的程序。拆遷方有時候會以需要經過審計為由,將被拆遷人簽了字的拆遷協議拿走蓋章。

大家應該都隱約知道,拆遷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手中應該留有一份經雙方簽章的協議原件,這是為了保障被拆遷人的協議權益能夠實現;也是為了一旦拆遷方違反協議約定,被拆遷人有充分證據,能夠及時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但很多被拆遷人反映,拆遷方拿走所有協議原件時,説好過幾天就會交回自己手裏,然而過了數月,直到房子都拆了,自己也沒再見到拆遷協議。

協議沒有交回自己手裏,到底是因為審計沒通過,還是什麼其他原因?如果審計真的沒通過,被拆遷人的房子卻已經交給拆遷方拆除了,被拆遷人的補償權益還能得到保障嗎?

其一,協議的審計,不應該成為拆遷方不給被拆遷人手中留協議原件的藉口。拆遷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需要被拆遷人配合,然而法律也針對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做了明確規定,拆遷方不能以任何名義侵犯被拆遷人的權利。以審計為由帶走所有協議原件拒不交還被拆遷人的,明顯是拆遷方工作存在問題。

其二,拆遷審計是為了促進拆遷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監督拆遷安置資金足額發放,揭露拆遷中管理不善和損失浪費問題,而不是為了給被拆遷人出難題。如揚州市審計局在《淺談拆遷安置補償跟蹤審計中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文件中就明確指出:“審計中發現問題...不得直接干涉施工單位及其被拆遷户”。

其三,審計未通過不能成為拆遷方拒不履行協議約定的藉口。協議簽了,房子拆了,拆遷方卻説協議等有問題,拒絕按照約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如此一來,法定的拆遷補償協議,就成了拆遷方完成拆遷進度要求的“道具”,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這明顯是對法律規定背其道而行之。

手中留有協議原件是被拆遷人的權利,先補償後搬遷是法律規定的要求,只拆房不補償是違法行為!

“協議要拿走蓋章、拿走審計,這是政策,是流程”,“拆遷協議要存檔,被拆遷人手裏只要有複印件、有房票就夠了”......拆遷方不能以這樣的藉口,拒絕給被拆遷人留協議原件。

實踐中拆遷方將拆遷協議全部拿走,要求被拆遷人按照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但自己卻要等到協議“通過審計”後,再向被拆遷人給付補償款,甚至以未通過審計為由降低補償標準,這樣明顯不平等的條款,顯然是不合理的;先搬遷後補償的作為,也是明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

基於實踐中常見案件情況,愛土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

首先,即使拆遷方未完成簽章,但雙方訂立協議,並且被拆遷人已經履行搬遷合同義務的,法律是不支持拆遷方隨意違約的;

其次,在訴訟過程中,協議原件是重要證據,在拆遷方未給付補償,甚至沒有將協議原件交給被拆遷人的情況下,請務必謹慎決定是否搬遷;

最後,即使有被拆遷人手中真的沒有協議原件,也不代表維權就一定進入了死衚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拆遷人還可以嘗試通過向法院申請調取拆遷協議的形式獲取證據。但最穩妥的當然還是被拆遷人自己手中就留有原件證據。

拆遷審計的存在,應當是為了督促拆遷方依法完成拆遷補償工作,為了給國家和被拆遷人的利益上一道保險。絕不是拆遷方用來哄騙被拆遷人簽字搬遷的道具。

如果拆遷協議簽訂了都可以隨隨便便不作數,那麼拆遷方都直接按照被拆遷人的要求擬定協議,等房屋被拆除後再反悔,拆遷工作豈不是亂了套?因此,被拆遷人更多的要關注拆遷協議本身的合法性,以及自己手中能夠留有協議原件作為證據。

拆遷維權的應對之策並沒有定式,細節案情排列組合,能夠延伸出很多種不同的情況,需要通過具體法律分析,才能夠更好地確認該如何應對。

如果被拆遷人在拆遷時,遇到自己認為權益可能受到威脅的情況,可以及時就具體情形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積極瞭解相關行為是否合法,以及自己該如何妥善應對,以保障自己的權益能免於承擔不必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