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就一定被拆除嗎?
經常遇到來人來電諮詢,説是如果自己辛辛苦苦蓋起來的房子被認定是違章建築,就一定被拆除嗎?
我們認為,違章建築不一定會被拆除的,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規劃實施有影響的,可以限期改正。違法建築在被行政主管機關定性之前,依法應受到保護,其實,即便有些被認定的“違章建築”,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違章建築,比如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等情形,就不屬於違章建築,遇到拆除,必須維權。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對待。
即便定性為真正的違法建築,也有法定的拆除程序,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拆除都是可以維權的。
那麼違章建築,如何走合法的拆除程序呢?首先,規劃部門要依法對違法建築進行查證和認定,然後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後,應當在通知規定期間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當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規劃部門發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並送達當事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發佈之日起7日後,可以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如果當事人對城市規劃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
如果政府認為你的房子是違章建築,直接強制拆除了,你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1、《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3、《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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