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村民的社保預留金會如何處置?

村民的社保預留金會如何處置?

隨着中國老齡化趨勢的日益嚴重,社保的重要性對於解決居民的後顧之憂不言而喻,尤其是對與農民來説。

農民沒有退休金,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外出務工,只留下年老的人留守村莊,多年後外出務工的年輕人也會回到村莊,這時候村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上都指望着社保款了。

作為一村之長的村幹部,有責任將村民的社保基金做好預見性的規劃,才能提高農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然而林子大了,什麼鳥兒都有。

在內蒙古包頭的一個小村莊裏,一羣村幹部將村民的社保基金弄“沒”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本案件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劉勇進律師代理訴訟。

為了能為該地村民更好的爭取回社保預留款及相應的補償或賠償費用,劉勇進律師以“村幹部將村民社保預留金用來投資,卻無法收回本金及利息的相關存在問題”為主題,劉勇進律師為主講人,於2017年5月6日召開了在明律師事務所第六期疑難案件研討會。

在明律所律師楊在明、樑紅麗、段福惠、李羣傑、高峯、唐琦、黃曉麗、陳晨等20餘位律師與會,共同探討該案件中存在的疑難問題,以總結出一套完整的有效施行措施,最大化的為案件當事人爭取利益。

會議開始,劉勇進律師講述了案件事實情況,如下(僅簡述):

包頭某村部分土地於2008年2 月5日被徵收,在其土地補償款中有部分作為了村民的社保預留金。

2010年7月9日,地方村幹部開會決定將1500萬元的社保預留資金通過銀行做委託貸款,投資於資金實力雄厚的貸款投資公司,由委託銀行全程介入貸款調查、資金監管和貸後管理。

”並決定“年收益率12%”。

7月21日,該村村幹部又召開了全體村民大會就上述社保預留金的保值增值作出決議,

決議的主要內容為:

1、將1600萬元用於保值增值活動。

主要用途是通過銀行辦理委託貸款,由銀行全程介入貸款調查、資金管理和貸後管理。

2、委託該地勞動局進行與保值增值有關的法律活動,代為行使委託貸款業務中委託人的權利。

並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3、由勞動局與借款人簽訂委託貸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並公證,年收益率12%。

4、確定發放貸款時,由村委會、勞動局、銀行及辦事處共同簽署確認書。

2012年11月,勞動局受該村委託,以勞動局的名義將1800萬元通過農業銀行辦理了委託貸款業務,貸給了某有限公司,期限1年,年利率14.4%,抵押物為某大廈一至三層共1429平米(無產權、無網籤合同),並做公證。

貸款人到期後不能歸還本金及利息,共計2016萬元。

2014年4月,勞動局社保中心與該村共同起訴借款人。

訴訟中,法院認定社保中心為單一原告。

目前,該2016萬元之本息仍沒有要回。

現在該村民社保面臨無法發放,村民生活無着落。

劉勇進律師發表意見説,該案件目前主要問題有:

1、該村村幹部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

2、 社保預留資金經勞動局的委託是否合法?誰應承擔相關責任?

3、社保預留資金不能收回應由誰承擔責任?由誰來彌補村民的損失?

4、抵押物某大廈經法院組織拍賣,兩次流拍?貸款款項及利息不能及時到位,村民的社保費用面臨斷繳的危險。

上述具體問題雖只存在於個案中,但該案的代表性在於讓人們去反思村幹部應如何行使權力才能保障農民的權益。

而對於上述問題,與會律師楊在明、樑紅麗、高峯等紛紛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其解決措施有以下方法:

1、申請人民政府對社保預留資金進行監管、處置。

以上級的權利來指導和束約下級行為。

在此基礎上,可以隨後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社保預留資金的監管和執行,查證是否存在違法轉貸情況,該點是有利於村民方的訴訟依據。

3、由村委會起訴社保中心,主張依據委託協議的約定,社保中心存在越權的過錯行為,應賠償該村的損失。

再適當考慮銀行的行為,明確協議的違法性和關於責任的約定。

即明確責任承擔主體。

(注:上述措施僅適用於個案,不具普遍適用性)

最後,劉勇進律師總結説:村幹部的問題並不是個人問題,其思想行為都會直接影響到整個村村民的直接經濟利益,是行政體系中很重要的環節。

而農村的社保問題,尤其是像上述案中通過土地徵收的補償款,用來作為社保預留金及投資,對於被徵收村民來説,其風險性早已超過了村民能承擔的。

據此,相關決議是否僅通過幾位村幹部的會議就能決定的,有待商榷。

再者,目前在農村中,不管是社保問題,還是徵收問題,全體村民大會似乎都流於形式,決定權還是在村幹部手中,這點值得整個社會來反思。

而對於農民自己,法律意識的欠缺和依法維權的思想還不健全,是導致權益受損的重要因素。

因此,深化法律文化是每個人和整個社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