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惡意處置村民財產如何處理?
對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之便,講村民小組的集體財產非法佔有,數額巨大的行為,應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非法侵佔他人財產達到一定數額都是違法行為。
1、村民小組可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村民小組界定為“其他單位”。對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按照刑法第271條第1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界定罪處罰。
2、村民小組可作為刑法意義的單位。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組織機構,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的,它是集體組織的一種。“單位意志”是判定單位犯罪的關鍵指標,是區別單位犯罪與單位成員個人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本質標準,既然村民小組中選舉有村民代表、有健全的村民小組會議制度、有“法定代表人”小組長,那麼村民小組就應歸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單位。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比如村民小組在工作過程中侵佔集體財產,那村民小組侵佔集體財產的行為是屬於違法的,在法律上是要受到處罰的,具體處罰是怎樣的要看實際情況,此時我們如果是作為村民小組的一員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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