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公告敷衍了事怎麼辦?
土地徵收的過程中往往存在村民、村集體、政府、開發商以及其他的利害關係人等諸多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為了及時化解矛盾,保障徵地活動和諧有效的進行,必須保障利害關係人尤其是作為弱勢方的村民的知情權。因此,發佈徵地公告是土地徵收的必經程序之一。然而,不明確的徵地公告非但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反而可能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糾紛,現實中很多地區有關部門給出的拆遷公告並不規範,被徵收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證,因此,明確徵地公告的內容至關重要。
《土地管理法》第46條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政府的公告義務,即“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徵用土地公告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土地徵收公告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綜合這兩部文件的相關規定,一份完整的徵地公告應當包括的以下內容:
(1)徵地標準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3)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雖然大部分人民政府發佈的徵地公告還算比較完整,但大都會有一些不足之處,如僅僅公告了被徵土地的面積及所處的村集體,而沒有明確土地的所有權人、具體的位置、土地種類等。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公民對土地徵收程序享有監督權。當政府發佈的徵地公告不符合法律規定時,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政府發佈明確、合法的徵地公告。而且《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綜上,我們作為被徵收人,當我們遇到沒有發出公告或者公告內容馬馬虎虎就要徵地的情形,我們被徵收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徵收方出示徵地公告、徵地審批文件或者給出完整的公告內容,如果徵收方不予出示,公然侵犯我們的知情權,為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可以要求信息公開,必要的時候也應及時用法律武器來保護我們的應有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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