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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拆時,你有哪些權利?

房子被拆時,你有哪些權利?

房子被拆,在當下城鎮化快速推進的過程中,這將成為一個常態。

雖然説要為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讓步,但依然要按照法律規定,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當房子被徵收拆遷,侵害到被拆遷人切身利益時,也應有相對應的權利保護。

下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就來帶你看看在徵收拆遷中,被拆遷人的權利有這些:

一、聽證權

要求聽證權,是法律賦予被拆遷人的一項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

主要是指被拆遷人不滿意徵收補償方案時,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以要求聽證,進而起到修改補償方案的目的。

這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聽證,在實踐中被拆遷人運用得很少。

因為大部分被拆遷人是不知道有這麼一項權利的。

然而,他們還不知道的是,這項權利對於被拆遷人至關重要。

因為被拆遷人行使聽證權利,一能爭取有效時間,二能給政府施加壓力,能為提高補償爭取更多的籌碼。

二、知情權

所謂知情權,就是對徵拆工程項目進展及與被拆遷人自身相關聯的情況有知道全部信息的權利。

即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保障自己的知情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在明律師提醒:積極行使知情權,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手段。

尤其對部分行政人員私自挪用、侵佔、貪污拆遷補償款項的有監督預防的作用。

三、選擇權

這主要是針對拆遷的補償形式和評估機構的選擇而言。

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也就是説,到底是貨幣補償,還是置換補償,被拆遷人有選擇的權利。

但在實踐中,部分地區的補償政策要麼只有貨幣補償,要麼只有置換補償,這都剝奪了被拆遷人的選擇權,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則。

還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這規定的是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評估機構。

這對被拆遷人來説非常重要。

因為在實踐中很多地方的拆遷,其評估機構都直接由地方政府指定,這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評估出來的面積與被拆遷人房屋的實際價值面積會有很大出入,嚴重侵害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

所以,被拆遷人一定要主動去行使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四、複議、訴訟

這是對被拆遷人權益維護最直接、最有效、最合法的維權手段。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明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相對於違法上拆,複議、訴訟手段才是最能保障被拆遷人權益。

無論是從實際效果,還是從方式方法的便捷有效性上,法律維權才是最優選擇。

標籤:房子 拆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