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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面積小於實際面積,拆遷時是按產權面積來補償嗎?

產權面積小於實際面積,拆遷時是按產權面積來補償嗎?

相信很多被拆遷人都有這樣的經歷,當房屋被拆遷的時候,房屋實際的面積與房產證上的面積不一致,遇到這種情況到底該怎麼算呢?

在這種拆遷糾紛中,最常見的就是實際面積大於房產證面積的情況。而很多時候是因為被拆遷人房屋產權手續不健全而造成的。

每當這個時候,被拆遷人肯定是希望哪個面積大按哪個算,而拆遷方則希望哪個面積小按哪個算。很明顯,拆遷方是試圖利用被拆遷房屋的這一弱點,減少被拆遷人的補償。那麼拆遷方這個做符合法律規定嗎?

為了少交辦證費用,少報房屋面積,遇到拆遷就傻眼了

家住浙江台州某縣的許先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經過當地統一規劃宅基地後建設房屋。當時因為經濟條件的原因,只是修建一座平房,宅基地也剩餘了很大的面積。後來因為生活需要,在九十年代的時候經過審批又在院子里加建了部分生活附屬用房。

在2005年的時候,當地統一辦理房產證,許先生為了少交辦理房產證的費用,就少填了報了一部門房屋面積。這導致了房產證的面積比實際面積要小很多。

本來以為這樣做並沒有什麼不妥,但是在2015年,許先生的房屋被劃在了城中村改造範圍內。拆遷方按照補償安置方案,補償面積以房產證登記為準,就這樣幾十個平方的房屋不給補償。許先生一下傻眼了。

未經調查就作出行政確認,不符合法律程序

許先生自己不懂法,但是總覺得僅僅以房產證登記的面積進行補償是不合理。但是僅憑自己的力量沒有辦法與拆遷方抗衡,於是許先生找到了愛土拆遷律師團,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愛土拆遷律師瞭解許先生的情況後認為:

首先許先生未在房產證登記的面積不等於違章建築,登記是物權確權行為,而不是判斷建築物是否合法的唯一標準,因此對未登記的房屋面積一律不予補償是不合理的。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根據這條規定,徵收方並沒有對許先生未登記的面積進行調查、認定就直接直接不予補償是沒有事實依據的,程序也是違法的。

愛土拆遷律師接受許先生委託後,就立即向法院起訴徵收方作出的應補償面積認定的行為違法。最後法院採納了律師的觀點,撤銷了徵收方作出的認定,這為許先生爭取合理補償奠定了很好的基礎。

無證面積不等於違建面積,可以主張合理的補償

根據許先生的案件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只規定違章建築面積不予補償,沒有規定無證面積不予補償,而是規定對無證面積應該依法調查有關事實後,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認定。

所以無證面積不等於違建面積,需要調查被拆遷人在建設房屋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不能僅僅因沒有登記確權就不予補償。

如果認為徵收方補償面積認定有誤的,被拆遷人應該對徵收方這個行政確認及時起訴。以免徵收方的認定行為生效後,給被拆遷人造成難易挽回的後果,對後期提高補償也增加了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