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法院可以判決嗎?
一、拆遷糾紛法院可以判決嗎?
可以,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判決結果要根據案情來決定的,案情的不同判決自然也是不一樣的。拆遷人按期退還週轉房是民事義務,也是行政義務被拆遷人,如果違反了協議拒絕騰退週轉房的拆遷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1.拆遷合同糾紛的判決結果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案情的不同判決自然也是不同的。
2.拆遷人按期退還週轉房即是其民事義務又是其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週轉房的,拆遷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令被拆遷人搬遷至安置房;
二、如果出現了拆遷合同糾紛告誰?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2.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三、遇到拆遷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
可以的。
1.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可以去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的,也可以簽訂仲裁協議,協商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應當明確、唯一,否則可能被認定為仲裁協議無效。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於典型的合同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程序進行解決的。
四、購拆遷房合同糾紛出現了怎麼辦?
如果出現了此類的糾紛,那就應該拿去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進行起訴。
1.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佔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籤、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2.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其實房屋拆遷糾紛包括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行政機關和被拆遷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外部糾紛,第二種類型是被拆遷人家庭內部之間的補償款糾紛,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糾紛,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會作出具體的判決來處理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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