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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被劃入禁養範圍,該補償給養殖户多少損失?

養殖場被劃入禁養範圍,該補償給養殖户多少損失?

連雲港市某區的劉先生於2001年開始租賃其他村民的荒地建設了2000餘平方米的養豬場,隨後擴建了一部分場地,實際面積為2500餘平方米,經營一段時間後取得了合法的經營證照和環評手續,2017年由於該荒地位置離水源地較近而被劃入水源保護地,劉先生經營的養殖場被化入禁養區的範圍內。但是當地鎮鎮府卻僅對其養殖的豬處理進行了補償,養殖場的建築設施和養殖設備卻均不予補償。鎮政府禁養行動的工作人員的理由是:該地塊並沒有拆遷計劃,既不佔土地也不拆廠房,所以這些不予補償。

近兩年來,為響應全國環保整治工作的號召,全國各地尤其是南方各地目前正展開着一場浩浩蕩蕩的禁養區養殖場的關停行動。涉及許多河湖流域水污染問題和土壤污染問題,污染源很多都來自小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這對生態環境有着重大的不良影響,因此養殖場的關停目前是我國環保事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許多養殖户將養殖場作為長期可賴以生存的生活基礎,在整治部門下達的關停通知後可以説是受到重創,感到無所適從。那麼在這一情況下,養殖户該如何配合關停工作並且得到合理補償,則是我們進一步工作的重點。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第25條規定,該案中劉先生的養殖場被劃入禁止養殖區域是要依法給予補償的。

此外,一般養殖户收到關停通知時,養殖場的經營者大多數會遇到這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要求養殖場停止養殖,建築物保留不作任何處理;第二種是要求養殖場建築物拆除並停止養殖。前者的補償方式一般是按照當地市場價,按照養殖畜禽的市場價值,按照一定標準給養殖户進行補償。養殖場關停之後,可進行其他的行業發展也就是所謂的企業轉產升級,雖然這種補償方式是最為簡單易操作的,但是相對來説可獲得償較低。而後者,如果確定養殖場關停之後,養殖場建築和土地也就失去了使用價值。儘管禁養整治並不需要土地,但這對於養殖户來説和徵收一樣這會帶來同樣大的影響,那麼就也應當參照當地的拆遷標準來給予補償。

但是各地養殖場的經營類型不同,每個養殖户可能會遇到的情況也有不同。例如,如果因為禁養工作而造成之後的養殖經營停滯,停產時間內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可以主張補償。然而這些在現實禁養行動中是得不到補償的,我們則需要通過更為專業的法律途徑,從民事損害的角度進行計算主張損失。

以上我們提出的這幾種情況僅僅是在養殖場禁養整治當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涉及具體工作時,養殖户們面對的情況可能會更為複雜,無法完全通過單一的規定獲得答案,這時就要區分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