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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養關停的養殖場有補償嗎?

一、被禁養關停的養殖場有補償嗎?

被禁養關停的養殖場有補償嗎?

被關停的養殖場有沒有補償要依據養殖場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合法興建的,有相關審批手續的,對養殖場關停要進行補償的,補償的標準可以參考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於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對養殖場進行拆遷的,除了土地安置費、補償費外,對於因為拆遷原因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也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補償。

《拆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根據該規定,只對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但是在現實的案件處理中,各地的標準不同。同時《徵收條例》也將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納入了房屋徵收的補償範圍,並且明確了計算停產停業損失應考慮的主要因素。根據《徵收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採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司法實踐中,對於被禁養關停的養殖場的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來進行處理和認定,特別是對於該養殖場的相關賠償認定,應當在拆遷規定中進行明確,具體的賠償情況也應當根據拆遷補償的相規定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