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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11年首修,為拆遷户帶來了這些好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法律依據,而在實施近11年後,《條例》迎來了首次修訂。新修訂的《條例》於4月15日公佈,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11年首修,為拆遷户帶來了這些好處!

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相信正面臨徵收的被徵收人並不陌生。在徵地拆遷中,因徵收方與被徵收人身份不對等,可能造成被徵收人信息蔽塞,被徵收人想了解徵收是否合法,就需要獲取相關政府徵收信息。因此,此次《條例》的修訂對被徵收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麼,修訂後的《條例》給被徵收人帶來了哪些好處呢?

第一,擴大主動公開範圍,土地徵收、房屋徵收信息屬主動公開範疇

修訂後的《條例》第二十一條要求,各行政機關不僅要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還要主動公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社會救助等方面信息。且第二十二條規定,要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可以看出,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等方面的信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疇,應由政府主動公開。而且新《條例》擴大了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並要求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對被徵收人來説,徵收信息的公開,能讓被徵收人為自己的補償安置協商、談判贏得籌碼,實現由被動到主動的地位過渡。

第二,降低了時間成本,申請內容不明確7個工作日內須告知申請人

在被徵收人申請信息公開時,可能存在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情況,而修訂前的《條例》要求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但並未對作出答覆的時間作出規定。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説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各位被徵收人要注意這一點,可能你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存在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情況,而此次修訂的《條例》就要求行政機關要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這就大大降低了被徵收人的時間成本。

第三,明確了不公開具體情形

由於修訂前的《條例》對政府信息“不公開為例外”的情形沒有細化,導致在實踐中一些地方以各種理由不公開政府信息。在此背景下,新修訂的《條例》將不公開的信息界定在了國家祕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而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等可以不予公開。

政府的信息公開都有一定的範圍和限制,但這不應成為掩蓋公眾知情權的“蓋子”。當被徵收人遇到這種情況,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時,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修訂後的《條例》要求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為原則,即凡是能主動公開的一律主動公開。這就滿足公眾知情權,更方便大家監督政府權利和行為。

在徵地拆遷中,當你因補償問題遲遲不願簽署協議,當你的房子遇到違法徵收,無法通過協商、調解等手段解決時,就只能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維權提高補償。而在採取這兩種手段維權之前,還有必不可少的一步,那就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爭取徵收補償的首要一步

徵收中徵收部門是否辦理了相應的徵收手續?如果沒有徵收手續就不應該徵收。因此,啟動信息公開程序,向政府申請公開徵收材料,以信息公開檢查徵收合法性,是律師為被徵收人爭取補償的首要一步。很多案件的突破口都是在申請信息公開後找到的,這能為下一步的維權指明方向。

政府信息公開在徵地拆遷中至關重要,被徵收人可以通過啟動信息公開來調取證據,從而掌握徵收信息,最大限度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並利用信息公開爭取最大徵收補償利益。

如果被徵收人對於政府信息公開有疑問,或對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有困難的,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