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批捕期限是多久?
一、公安機關批捕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批捕期限主要是3天。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在3日以內不宜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在實踐中,這種特殊情況主要指以下幾種: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的;
(2) 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
(3)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這樣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實際相一致,有利於公安機關充分發揮偵查職能,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所謂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對於到外市、縣旅遊、經商、做工等,在當地偶爾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但沒有繼續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竄作案。
所謂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三次以上,但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不能包括在三次以內。
所謂結夥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涉及面廣、調查取證困難、工作量大,對於這幾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決定很倉促,'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因此,對這種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這樣規定既符合辦案實際,也使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有了客觀依據,有利於公安機關正確行使偵查職權,保證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二十四小時內製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在辦理刑事拘留案件中,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延長刑事拘留期限時製作的,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法律文書。這主要是考慮到需要給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一定的閲卷時間,使其能夠對是否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作出決定。對於沒有在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前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羈押的,造成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屬於違法行為。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4.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如果在發現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的話應該及時將罪犯抓捕以免時間更加嚴重,而且本身罪犯如果在公安機關繼續接受審問或者其他的程序也是對他們權利的一種侵害,因此必須要在三天之內將申請書遞交後直接將罪犯事實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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