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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被拖欠的拆遷補償款還能順利要回嗎,律師給您支個招

貴州劉女士家遇到拆遷,早在今年初就已經簽訂了協議,協議中她們家可以獲得約80萬的拆遷補償款,並且拆遷辦的人告訴她補償款在3個月內就能打下來。但如今已經過去半年多了,拆遷款依然沒有動靜。

一直被拖欠的拆遷補償款還能順利要回嗎?律師給您支個招

之前,劉女士以為很快能拿到錢,前段時間,劉女士為了置辦新房,也是狠狠“剁手”了一番,花光了積蓄,急需拆遷補償款“回血”。眼看補償款的影子都沒有,她只好諮詢律師,給她出出主意,如何要回這筆錢。

下面即明拆遷律師就以此岸,為有類似被拖欠拆遷補償款的被徵收人進行分析,提供解決辦法。

一、補償協議合法是前提

我們知道,只有補償協議是合法的情況下, 我們才可以依據補償協議去走法律程序。那麼什麼樣的協議是可以作為我們主張的依據呢?有以下幾個點,供大家參考:

1.協議主體適格: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拆遷的實施主體最低為市、縣級政府,因此,拆遷協議的合法簽訂主體也為市、縣級以上的政府,如果低於該級別的,比如和街道辦簽訂的,那麼這個協議本身就是違法的。

2.協議內容明晰:口頭忽悠拆遷户趕緊簽字,實際上卻沒有落實到協議上的情況太多了。還是那句老話,空白協議籤不得。籤協議時一定要睜大眼睛,把所有的補償明細都落實到協議中。例如,補償款的單價、總金額、包含哪些部分的補償等信息。

3.交付時間確定:所有訴訟的前提是建立在協議中有明確的規定的,協議中對於打款時間並不是受到法律的強制規定的。也就是説,不寫打款的期限,補償協議依然是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為了規避風險,很多拆遷方不願意把打款時間寫在協議中,這對我們來説是非常不利的。

二、根據協議內容,可以起訴拆遷方“還錢”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執行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協議的,違反補償協議書的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疇。

並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有相關規定,簽完協議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訴訟。

如果被拆遷人遇到補償協議簽完後拆遷方不履行協議的,拆遷户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是要求拆遷方履行合同義務,即根據協議規定支付補償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