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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直接下違建決定是否合法

【案情簡介】

拆遷方直接下違建決定是否合法

嶽某在貴陽市某縣用自己的房屋開了一家農家樂飯店,一直經營。後因該地要進行房地產開發,嶽某與拆遷方就補償協議未能達成一致,該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就此對嶽某的房屋下達違建限期拆除決定書。嶽某提起行政複議被駁回,就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維持該行政行為。嶽某不服,隨即提起上訴。經過二審法院審理認定,當庭判決撤銷違建限期拆除決定書、複議決定。經過長期的維權,當事人的房屋才得以避免非法強拆。

【律師分析】

據悉該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因行政體制的改革取得了城鄉規劃執法的權利。因此,該局對本案所涉及嶽某的房屋只做了《現場勘查筆錄》,並《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續做出《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此期間長達六年之久。但經審查,該《現場勘查筆錄》調查所做出的的筆錄及示意圖,無法直接反映該房屋存在違法建設的情況。除此之外,該縣綜合執法局也未對嶽某進行詢問、調查。

對於違建的認定到底是怎樣的流程呢?晏清律師帶您看。

1、調查取證。對於涉嫌違建的建築,調查取證的工作一般來説城鎮規劃區內的由縣級規劃部門負責,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負責。調查需要對涉嫌違建的建築進行勘測以及調查,詢問當事人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併到相關房管部門查詢相關登記材料。

2、認定違法建築。在調查工作完成後由負責部門負責做出認定。值得注意的是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違建認定,鄉鎮政府要將調查取證工作資料報縣級有關規劃部門審查,再由鄉鎮政府做出是否為違建的認定。

3、做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政府相關部門可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4、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中: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後權利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複議又不自行拆除的,相關部門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僅憑一份違建認定書就要拆除您的房子,您可要注意了。是否經過了違建認定的程序,不要被違法強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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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違建 拆遷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