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不給拆遷户留原件後果有什麼
在徵地拆遷中,經常有不少當事人反映説,在簽完補償協議時,拆遷方會將雙方的協議原件全部收回,説是要上報蓋章,一份協議都不會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索要協議,有的就給一份複印件。那麼,拆遷方這麼做,到底有什麼目的呢?很多被徵收人並不清楚。
下面即明拆遷律師就結合拆遷實踐,來為大家分析為什麼在簽訂協議之後拆遷方會拿走雙方的協議原件,會不會危及咱們被徵收人的利益。
第一,當遭遇徵收方違約時,被徵收人無法出示重要的證據
一般的協議,都會非常明確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在雙方簽訂協議之後,協議的雙方都會各留一份協議原件在自己手裏。這是為了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訴追求其法律責任。
同樣的,在徵收拆遷時,雙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其實就是起到一個互相約束的作用,是出於對雙方權利的有效保障。凡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補償協議,是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有其中一方違反了協議內容上的約定,另一方就有權將該協議作為起訴對方違約的重要法律依據。
但是,如果你的協議原件不在手裏,那你就沒有了這一直接有效的證據,即便徵收方違約了,你去起訴他們也拿不出有效證據。
第二,拆遷户們彼此不清楚補償差價,無法有效判斷補償是否合理
人們都有信息共享和與他人分享喜悦的心理常態,一旦拆遷了,免不了聚在一起相互打探對方的補償標準和金額,進行一番“攀比”。但這是徵收方所不願意看到的。因為補償信息越透明,那麼越不利於“拆遷工作的有效性”,也不利於降低成本。因為一旦拆遷户抱團了,那麼拆遷補償的可操作空間也就小了。
因此,在拆遷時,徵收方往往會在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時,要求被徵收人不得和其他人談論自己的補償款價格,要進行保密,並暗示其補償“給的比較好”。於是被徵收人就跟鄰里之間相互隱瞞,所以導致很多鄰居之間甚至都不知道對方的補償款金額。
在發放補償款之後,大家一對比,才發現同樣的房子,補償標準卻千差萬別,差價明顯。但此時大家沒有補償安置協議在手裏,空口無憑,也就沒法找徵收方要求提高補償了。
第三,為徵收方毀約留下了“後門”
籤協議前,徵收方説的很好聽,給你這樣或那樣的補償獲獎勵,但是也告訴你這些不能寫入協議,需要上報審批。這樣的話,其實就是口頭承諾,是不靠譜的。
各種許諾的話,徵收方也不止對你一個人講,很多被徵收人都會聽到這樣的話。在你簽了協議後,徵收方就會收走你的協議。最後的結果是,原來的各種承諾,上面沒批准,而你又簽了協議,還沒有原件在手裏。徵收方違約後,你又能説什麼?
第四,方便對拆遷協議“暗箱操作”
對於同一個地區的拆遷補償,一個範圍內的補償標準和具體的補償單價應該是一樣的,這樣才能保證每一位被拆遷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但如果要證明一個地區內被徵收人的補償款單價不是一樣的,其主要依據就是補償協議上的補償單價,這又必須以拆遷協議的原件為準。
但是如果在簽訂協議之後,你簽訂的補償協議原件被拆遷方拿走了,那你的補償利益很可能被“掉包”或者“改動”。而你有沒有協議原件,是很難去爭取回自己的利益的。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直接影響到咱們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咱們在不瞭解補償標準是否合理的情況下,不要輕易簽字。更不要去簽署空白協議,或者聽信口頭承諾。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如果遇到拆遷方要求拿走你的協議原件時,一定不能同意。更不要相信徵收方説的審批完就還給你這樣的話。
即明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協議之前應該諮詢專業的徵地律師,不要等協議簽完並上交了,覺得補償給的不滿意,才去找律師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這時你就非常被動了,很難再爭取回來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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