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案件

訴訟保全是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徑。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提供擔保,那麼你知道保險也可以擔保嗎?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一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案件。希望幫助您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案件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案件

2014年2月,江西吉州的金某找到朋友黃女士,聲稱因生意週轉望借十萬元應急。因關係要好,雙方在沒有約定歸還期限和利息的情況下,黃女士當日便把錢交到金某手中。本是好心幫忙,可事與願違,該款經金某一借就是五年有餘,多次催要無果後,失去耐心的黃女士一紙訴狀,把先前好友告上法庭,要求金某返還十萬元借款並承擔訴訟費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後,黃女士以自有房產提供擔保,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訴訟保全申請書,請求查封、扣押、凍結被告金某相應價值的財產。但是其提供擔保的自有房產也在銀行作了抵押借款,這回被法院凍結變更手續後,先前的借款到期後,因抵押物被凍結,亦無法辦理轉貸手續。打官司訴訟保全卻影響到借款轉貸,自己的生意必然會受到不小影響。要麼易物擔保,要麼撤回訴訟保全申請。就在這時保險公司為黃女士送來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函,幫助了黃女士順利進行保全。從而申請到了財產保全,為順利獲得清償贏得了時間。

二、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若干問題

1、什麼是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我國《民訴法》對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形式並未做任何限制,為了能夠充分實現擔保的效力,通常金錢、金錢換算性較強的財物以及信用性較高的人的擔保較易為人民法院接受,後者如擔保公司等。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則是由具有高度償付能力的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的一種方式。細言之,其是由保險公司依照與申請人締結的保險合同,承擔申請人可能承擔的保全申請錯誤風險後,向法院出具保函,保證當保險事故發生即申請人的申請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上的損失時,由保險人代替申請人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

2、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由誰承擔

在法院認可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案件中,被告對該擔保方式一般不持異議,但對原告主張該保險的保險費由被告承擔存在異議,而從目前已經公開的裁判文書上看,法院對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擔保險費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如有的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險費並非實現債權所必須支付的必要費用,有的法院直接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有的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保險費的訴請無法律依據。對於原告未在訴訟請求中主張被告承擔保險費,而在庭審中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費的,有法院對此的態度是不予處理。

3、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能否賠償被保險人的訴訟費用

針對這一問題,有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與被申請人就財產保全錯誤申請的賠償責任產生的訴訟所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但規定了該項費用賠償金額不超過賠償限額的一定比例。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相關知識,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為您在訴訟保全的過程中提供了擔保,是一個非常好用的保險。訴訟保全的申請在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方面是非常有效果的,您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千萬不要忘記,本站是您的好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