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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可以跟調解嗎?

拆遷糾紛可以跟調解嗎?

一、拆遷糾紛可以調解嗎?

(一)拆遷安置訴訟能調解。拆遷安置補償裁決雖然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但確定的是民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民事權利義務,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自由處分的。而這種處分對國家利益沒有絲毫影響。從拆遷補償裁決案件的性質看,適合於調解。

(二)拆遷補償裁決案件如果簡單地以判決方式結案,當事人不可能服判息訴,矛盾依然得不到解決,導致當事人纏訴等情況的出現,還會影響拆遷活動的正常進行。若以調解方式結案,則案結事了,既解決了原、被告之間的行政爭議,達到了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目的;又化解了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滿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要求,從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對拆遷事項有爭議時應如何提起訴訟?

(一)對拆遷手段決定不服,可複議或訴訟

如果行政機關在拆遷過程中濫用權力,例如:不通知當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電的方式驅趕拆遷户、對拆遷決定不服等情況,當事人可以有權在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要求上級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裁決,此時不仍不服的,應該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起訴訟。

(二)對補償方案不服,先裁決後訴訟

在現在生活中,爭議最多的當屬補償的問題,在經過雙方協商之後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時,必須先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訴,只有經過行政裁決,當事人才有權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三)拆遷協議沒履行,可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雙方就補償一事達成了一致,若一方在履行過程中反悔或沒按約定的事由履行義務時,即使沒經過行政機關的裁決,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按照約定履行協議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因為此時約束雙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是遷補償安置協議。

土地徵收房屋拆遷,雖然是國家機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所採取的一種措施。但並不意味着被拆遷人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以在有關機關的組織之下,關於拆遷補償協議內容進行調解。如果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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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拆遷 糾紛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