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身份的人強拆房屋,徵收方推辭説不知情,拆遷户該咋辦?
在房屋拆遷中,當事人最常問的問題,除了補償合不合理,下一個隨之而來的就是能不能起訴?如果能又該起訴誰?一般我們的回答是誰做出的行為就起訴誰。但是,在徵地拆遷中,如果遇到房屋被強拆偷拆,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子沒了,或者一羣不明身份的人把房子拆掉了,這個時候人都找不到,又該怎麼辦?
不明身份的人上門強拆,徵收方推辭自己不知情
程先生家的房屋因為舊城改造被納入徵收範圍。2018年6月區政府發佈了徵收公告,其後當地政府多次到程先生家裏談判,程先生覺得徵收方給的補償太低,沒有簽訂補償協議。談判不成,徵收方開始威脅程先生,不盡快簽訂協議就強拆他家的房屋。
程先生之前諮詢律師瞭解過,徵收方下發補償決定書後6個月被拆遷人不拆除也不起訴的,徵收方才能申請法院強拆,現在補償決定都還沒有發,程先生就沒有把徵收方的威脅放在心上。
結果沒過幾天,一羣不明身份的人,穿着便服,直接開着挖掘機到程先生家裏強拆了他們家的房屋。程先生覺得很氣憤,找徵收方理論,徵收方説自己不知情,讓程先生自己去找拆他房的人。程先生清楚這就是徵收方的授意,就是他們主導的,可是自己手裏又沒什麼證據,難道房子就白白被拆了嗎?
最高院:
徵收期間被強拆,首先由徵收方承擔責任
最高院在2017年審理了一個案件:浙江許某的房屋在與徵收方未就補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被徵收方找的建築公司強拆,徵收方的解釋是許某的房屋是建築公司誤拆,不是出於他們的授意,自己不承擔責任。
最高院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實施,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本案強拆房屋的行為是直接由建築公司實施的,但房屋被強制拆除是在政府作為徵收主體進行徵收過程中發生的。房屋被拆除前,徵收方已經發布房屋徵收公告,將該房屋納入徵收範圍。
對於房屋徵收過程中發生的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行為,首先應推定徵收主體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並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教你遇到強拆如何應對!
雖然最高院的判例不同於國家法律,但作為我們國家最高一級的司法機關做出的文件,它對我們法官在審理案件做出判決時有較強的指導價值。同時,也指明在遇到徵收方違法強拆時,如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確認證明責任的主體。我們可以明確“房屋徵收過程中,不知道誰強拆了我們的房屋,徵收方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遇到徵地拆遷,只要是徵收方不合法的徵收我們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不要因為不知道如何救濟而放棄自己的權利。還是那句話,遇到暴力強拆嚴禁以暴制暴,在保障自己家人安全的情況下,拍照錄像取證。自己沒有及時收集到強拆證據也不要着急,高院的判例告訴我們,還是可以走法律途徑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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