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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法院有權拍賣嗎?

拆遷糾紛法院有權拍賣嗎?

一、拆遷糾紛法院有權拍賣嗎?

關於拆遷房屋法院可否拍賣,需要看看該房產是否設定抵押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二、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也就是説,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債權債務關係被查封,且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那麼法院只查封不拍賣,如果房屋已經設置了抵押權,那麼抵押權人在為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後,法院可以拍賣該住房。

拆遷糾紛發生後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按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能否拍賣案涉房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處理。法律當中明確規定了,房屋系被執行人生活必需居住房屋的,此時不能拍賣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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