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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糾紛法院能立案嗎?

拆遷補償糾紛法院能立案嗎?

一、拆遷補償糾紛法院能立案嗎?

針對徵地補償如果雙方出現糾紛是可以立案的。徵地補償是過程很複雜的一項工作,雙方往往會針對其中的某一個內容不能達成意見一致從而需要相當的法院提起訴訟,以此方式來尋求解決方案。

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是有權可以對土地進行徵收的,徵地就涉及到徵地補償問題,徵地補償款分配有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就會立案進行處理。

徵地補償款分配有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就會立案處理。法院的工作人員也將會進行一定的調解工作,如果確實調解無效的,法院將會按照相應的程序來開庭審理,如果對於一審結果不滿意的,可進一步提起上訴。

二、就徵地補償提起的訴訟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相關法律所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2、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所所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4、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徵地補償過程中出現糾紛怎麼處理?

1、針對集體土地的徵地糾紛,如果被徵收人對徵地方案有意見,應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經過徵地前的告知、聽證、徵地公告發布及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後公告期內及時提出意見,並要求舉行聽證,如果經過上述程序救濟之後,仍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裁決後仍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針對國有土地的徵地糾紛,首先徵地機關在徵求公眾意見的時候,被徵收人就應當針對有異議的部分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徵地機關作出徵收決定發佈公告期間,如果對徵收決定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如果仍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發佈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徵收補償方案向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針對上述補償決定,被徵收人仍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拆遷補償糾紛的處理中,首先可以由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但如果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之間協商不成的,此時要區分內部糾紛和外部糾紛,內部糾紛則由雙方當事人之間申請仲裁或者是提起民事訴訟,外部糾紛則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