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糾紛的拆遷補償款法院能扣留嗎?
一、有糾紛的拆遷補償款法院能扣留嗎?
有糾紛的拆遷補償款法院能扣留,徵地補償款不是當事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可以劃扣徵地補償款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書。
扣留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是什麼?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户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
存在拆遷方面的糾紛,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方式來處理,而對於人民法院來説,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完全是有權利扣留,應當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的部分財產,但是不能夠是生活必需品,否則也是屬於一種違法的扣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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