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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建築選擇性執法,被區別對待該怎麼辦?

對違法建築選擇性執法,被區別對待該怎麼辦?

家住湖北黃岡的孫先生看到同村其他村民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了養殖場進行養殖,隨着近些年來行情越來越好,很多村民都發家致富了,於是孫先生也辭了工作,從城裏回到村裏也在自家的承包地上於2015年年底建造了養殖豬舍,但是還未建成就被當地鎮政府認定為違章建築要予以強拆。然而周圍鄰居的建設的養殖場卻一點事沒有,對於執法部門的區別對待,孫先生覺得非常不公平。

所謂區別對待也就是我們常説的選擇性執法,選擇性執法,是指享有行政管理職能、權限的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時間、方式、程序、法律適用等方面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區別對待的一種行政執法行為。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選擇性執法的基本特徵。選擇性執法作為行政執法的一種特例情形,具有以下幾點基本特徵:雖然行政主體在執法時往往要考量依法行政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遵循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法的規定留有空白處,法律存在滯後性,這時執法者往往會通過自身經驗進行判斷執法,還有就是我國現階段行政法律體系還在逐漸完善中,存在着有的下位法對於執法的具體操作進行了細緻的規定,但該項法律規範與其上位法衝突,執法人員或是為避免麻煩或是因自身法治知識有限,選擇直接適用不合理的下位法。這都會出現一個行為同時適用多種不同法律規範的情況。

同時選擇性執法的對象不涵蓋所有相對人,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實踐中,執法者有時候並不按照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做出行政行為,而是按照執法對象的身份、地位或是與執法者的親疏關係等其他因素來選擇性執法。並且執法行為具有不確定性,行政主體在各種可能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抉擇時,因受到法律依據、執法對象、執法條件、程序、個人主觀動機等各種複雜因素的影響,從而使其具有較大不確定性。這使得行政相對人無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準確預測將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法律後果。

雖然現實情況中由於種種原因選擇性執法無可避免,那麼執法者也需要認清選擇性執法的危害,在執法中儘量無限地減少選擇性執法的發生,選擇性執法的危害有很多,比如選擇性執法妨礙法治進程、選擇性執法違反平等原則等。所以針對這種區別對待現象,我們要及時向執法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蒐集相關程序違法,或者營私舞弊的證據及時舉報,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本案中孫先生在自家承包地上建造的養殖場是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的,並不屬於土地違法。但是對於政府是否屬於區別對待,還得具體來看,有可能鄰居已經取得了相關的合法手續也不一定。且養殖設施屬於設施農用地,未經規劃審批不一定是違反城鄉規劃法的,對於這種情況還需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