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去世的被拆遷人能否被認定為拆遷安置對象?
已去世的被拆遷人能否被認定為拆遷安置對象獲得住房安置?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是存在爭議的,一部分人認為,被拆遷人只要在徵地批覆作出後去世,就有權獲得補償安置;另一部分人則認為,只有在徵收公告發布後去世的被拆遷人才有權獲得補償安置。究竟哪種觀點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最高法院的真實案例來了解!
周先生及其父親、母親為重慶市某村村民,1998年9月,重慶市政府對周先生所在村莊實行了土地徵收,並作出同意徵用土地的批覆,同年11月,周先生父親去世。
1999年12月,重慶市國土資源分局發佈了徵地補償安置公告。
2002年11月,區政府作出了《徵地住房人員安置截止時間的通知》,決定將周先生所在村莊住房安置人員的截止時間調整為2002年4月。
2007年區徵收辦與周先生及其母親簽訂《房屋安置協議》,協議中對周先生的父親未予住房安置。
周先生認為住房安置人口認定的截止時間並不合理,其父親在徵地批覆作出後才去世,有權獲得住房安置。之後周先生向市政府就補償安置問題申請了裁決,收到了市政府不予支持的裁決決定,周先生不服,就該裁決提起了訴訟,要求撤銷該裁決決定。
案件經過了一審、二審均敗訴,法院認為,周先生的父親在公告和住房安置對象確認截止時間前已死亡,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周先生不服,在律師的協助下申請了再審,依舊敗訴。
最後,周先生向檢察院提出申訴,這一次,周先生的請求獲得了檢察院的支持,最高檢對該案的再審判決提出抗訴。
最高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以徵地公告之日為截止時間確定徵地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對象,既合法也合理,最終未能支持周先生要求認定其父親為住房安置對象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周先生的父親是否屬於住房安置對象,根據《重慶市徵地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規定》以及《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確定徵地農轉非人員是否為住房安置對象的時點分別表述為“政府批准徵地之日”和“徵地批文下達之日”。也就是説,周先生的父親是否屬於住房安置對象,就取決於對《安置規定》和《安置辦法》中“政府批准徵地之日”以及“徵地批文下達之日”的理解。經過綜合分析,法院最終採用了後者的觀點,將徵地公告之日作為確定拆遷安置對象的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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