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勝訴後的補償之路,——在明律師疑難案件研討第四期
2017年4月26日,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以“違法強拆勝訴後,如何獲取補償費用”為主題展開了第四期在明律師疑難案件研討會。
本次研討會由合夥律師聶榮主持,主辦律師宋曉峯為主講人,以宋曉峯律師正在代理的案件為研討會內容,段福惠、馬麗芬、謝瑞青、黃曉麗、趙延勇等20餘位律師入會參與案件研討。
在中國,涉及到勝訴,普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
即:一場官司即使拿到了勝訴判決,後期的經濟賠償或者補償很難得到執行。
簡單點説就是敗訴方不給錢,這讓一紙勝訴對當事人來説毫無意義。
這也造就了中國一個奇特的現象,就是在法院周圍聚集着出賣勝訴狀的案件當事人。
而在拆遷訴訟案件中,因為涉及標的價值數額巨大,事關當事人一生的身家財產,所以訴訟後的補償對於當事人來講更為重要和特殊。
當然,也會更加艱難。
那對於拆遷訴訟後的補償應該怎麼追討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以代理拆遷行政案件在行業內有較好的口碑,現身以案説法,以房屋被政府違法強拆,律師行使一系列手段維權得以勝訴後,如何落實補償為主題,展開疑難案件研討會。
2017年4月26日,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以“違法強拆勝訴後,如何獲取補償費用”為主題展開了第四期在明律師疑難案件研討會。
本次研討會由合夥律師聶榮主持,主辦律師宋曉峯為主講人,以宋曉峯律師正在代理的案件為研討會內容,段福惠、馬麗芬、謝瑞青、黃曉麗、趙延勇等20餘位律師入會參與案件研討。
會議進行中,宋曉峯律師介紹了案件事實和在代理過程中所遇到的難題。
案件事實如下(僅簡述):
委託人鄭某房屋被劃入騰退拆遷範圍,在未簽訂騰退安置補償協議情況下,遭到了政府的違法強拆。
宋曉峯律師接受代理後,開展了以下維權措施:
一、針對委託人不能提供有關強拆主體任何證據的被動情況,先是通過訴訟取證,其後配合政府信息公開的運用正確鎖定了強拆的主體。
二、強拆主體確定後,宋曉峯律師直接提起要求確認強拆違法的訴訟。
該案經過了法院一、二審,最後高院作出生效判決,判決確認政府強拆違法。
而在上述確認強拆違法案件勝訴後,擺在宋曉峯律師面前的另一個難題就是如何獲得合理的賠償。
本案中,委託人鄭某居住的涉拆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原系宅基地,使用權人為鄭某前夫的父親,院內房屋僅有一間自建房系鄭某與前夫婚內自建,雙方離婚時,由法院將居住使用權判給了鄭某。
然而,上述自建房後被鄭某的前夫與院內其它房屋一同拆除後翻建,儘管鄭某與其前夫曾訂立協議,約定翻建後的部分房屋的所有權歸正鄭某,但該協議早在多年前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無效協議。
據此,鄭某在涉案房屋被強拆前雖長期居住在房屋內,但由於對涉拆房屋不具有所有權,在主張房屋因強拆所造成的損失時處於極為不利的局面。
對於以上面臨的困局,宋曉峯律師先是啟動了國家賠償程序,一審法院確認了強拆的主體應對鄭某居住房屋內的財物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取得了階段性勝利,該案目前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
此外,宋曉峯律師又針對鄭某的居住權因強拆遭受侵害的事實,依法要求強拆主體承擔安置義務,並依法提起了起訴,該案目前尚在一審審理中。
鑑於案件的複雜性,為了可以集思廣益,更好的實現委託人利益的最大化,充分發揮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長久以來提倡和堅持的團隊協作精神,由律所牽頭組織,召開了本次疑難案件的研討會。
針對上述問題,段福惠、馬麗芬、謝瑞青、趙延勇等律師紛紛發表了自己的意見,在宋曉峯律師已進行的手段措施上提出了相關論點,並就後期該如何應對,提出了自己的可實施方法。
會場氣氛異常激烈,能很好的推動本案進展,為本案當事人鄭某爭取滿意補償提供了巨大幫助。
其幾位律師意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明確房屋物權歸屬。
二、申請國家賠償,是以房屋所有權身份提起還是以居住權身份提起,明確該舉措進行後的法律和現實意義。
三、房屋權利模糊影響拆遷賠償,以何種方式來明確房屋權利。
針對以上意見,宋曉峯律師積極借鑑和參考。
寄期該案能獲得圓滿成功,為當事人鄭某爭取到滿意的補償。
(注:文中手段措施僅針對個案,不具普遍適用性)
宋曉峯律師最後發表意見説:“本次研討會對被拆遷人的參考和借鑑價值在於:在拆遷案件中,勝訴並不是終局,也不是打官司的最終目的。
拆遷律師只是通過訴訟手段來達到提高補償和能實實在在把補償款拿到手中的目的,這也是被拆遷人維權成功的最好證明。
行政拆遷訴訟區別於民事、刑事等案件的表現就在於:法院判決的勝訴,或者敗訴,是一般民、刑案件的最終結果,輸了就是輸了,贏了就是贏了。
而在拆遷案件中,勝、敗訴只是拆遷律師的手段,卻不是整個拆遷代理的最終結果。
拆遷律師所要得到的結果是通過訴訟來掌握談判的主動權,最終提高補償並能及時拿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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