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了,村裏規定出嫁女不給安置,合理嗎?
隨着城中村的改造建設,越來越多的農村進行了拆遷改造。但由於一些地區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現象,導致這些地區出現了安置房只分給男丁,對婦女則無法享受這一待遇。浙江省的張女士就遭遇了這一不平等對待,最終她拿起了法律的武器,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就跟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吧。
張女士與外村人結婚,保留户口在本地,房屋拆遷時,徵收方拒不補償
張女士系浙江省某村村民,2007年9月,張女士與外村人結婚,但户口仍在該村並未遷出。2010年5月,張女士與其母親、哥哥立下分書,約定將登記在張女士父親(已故)名下的位於該村1x1號房屋分歸母親、哥哥所有;1×2號房屋分歸張女士所有。2011年3月,張女士憑該分書在派出所登記單獨立户。
2019年,張女士所在村子因城中村改造被列入徵收範圍。2019年5月13日,徵收方與張女士的母親簽訂了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議(丈量確權房屋包含宗地號為1×1、1x2號房屋),可安置人口5人中,卻不包括張女士。張女士不解,於是向徵收方詢問要求安置補償。
徵收方回覆稱,因張女士為外嫁女,在村內沒有單獨合法的權證,所以不能享受安置權利。由於已經在拆遷的過程中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於是張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確認之訴,請求確認1×2號房屋的所有權其所有。同年8月1日,法院作出判決,確認1×2號房屋歸張女士所有。
拿到判決書後,張女士再次向徵收方提出要求以獨立户享受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申請。但徵收方仍然以張女士作為外嫁女,在村內沒有房屋的單獨產權為由拒絕安置。經過多次溝通,徵收方依然拒絕安置,無奈之下,張女士一紙訴狀將徵收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徵收方履行拆遷補償安置的職責。
庭審過程中,徵收方稱:根據該村《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產權及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試行)》規定:其配偶户籍在外村的已婚婦女,在本村無單獨合法權證房屋的原則上不計入安置人口,但在本村有單獨合法權證房屋的,原則上按確權的建築面積安置。張女士已嫁於外地。雖然其主張在2010年5月分得其父名下1×2號房屋,但不符合我村《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產權及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試行)》關於"單獨合法權證"的規定。所謂"單獨合法權證"是要求相關權證明確記載張女士為產權人。因此張女士不符合安置條件。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女士是否擁有單獨合法證
根據《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產權及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除房屋產權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外,房屋產權認定的依據還包括農村村民依法通過"調劑"轉入的房屋,憑被調劑方的建房用地批文、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資料、調劑雙方的協議、房屋調劑手續及其他可以作為合法性認定的房屋產權憑證。第四條規定,房屋補償以户為單位,户主原則上以權證登記或批文等相關權源資料明確的户名為準,產權人亡故或權屬合法轉移的,以最終認定的產權人為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產權認定的依據並不一定是登記在本人名下的房屋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本案中,1×2號房屋雖登記在張女士父親名下,但張女士父親已去世。2010年5月,其父親的繼承人通過分書對父親所留的兩處房屋進行分割,張女士分得其中的1×2號房屋。2011年張女士憑此分書單獨立户。2019年法院判決對該分書效力予以確認。
因此我們可以認定,張女士擁有的1×2號房屋符合上述規定,應認定為單獨合法權證。徵收方稱"單獨合法權證"需登記在本人名下與上述文件規定不符,也與張女士母親與兄弟憑其父親名下的土地使用權證得到安置的實際情況不符。最終法院認為徵收方對張女士的不安置無法可依,判定徵收方對張女士履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法定職責。
在此即明律師提醒各位,當我們遇到不平等待遇時,一定要勇於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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