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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唐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堅持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維護社會公平、保障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或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房屋拆遷申請書和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賬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有關利害關係人享有聽證的權利,並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房屋拆遷許可決定。

准予拆遷許可的,拆遷人與金融機構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五日內簽訂資金託管協議,並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支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日內在拆遷範圍內書面公告下列事項:

(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二)拆遷範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依法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或設施,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設立和變更房屋租賃關係。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佈公告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確需擴大或者縮小拆遷範圍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依法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准予延期或者不準予延期的書面答覆。准予延期的,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

(二)安置用房面積、地點和價格;

(三)搬遷期限、拆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方法;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拆遷下列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辦理證據保全:

(一)代管房屋;

(二)產權有爭議的房屋;

(三)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

第十條 在約定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得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人民政府不得強制拆遷。

第十二條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予以協助。被拆遷人應當到達拆遷現場,拒絕到達拆遷現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行。強制拆遷前,執行人員應當對被拆遷人的財物逐件進行登記並運到指定處所交由被拆遷人接收,被拆遷人拒絕接收的,應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被拆遷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執行機關不承擔責任;因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的過錯,給被執行人的財物造成損失的,由執行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強制拆遷後,執行人員應當製作拆遷筆錄,並連同財物登記一同交由被拆遷人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由執行人員在筆錄中載明。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履行或者強制拆遷執行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文件,分別到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出具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註銷證明。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當事人應當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和利用補償費自購房屋的契税徵收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完畢後一個月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資料報送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十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以唐山市為例的唐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每個省市都有專門為自己省市量身定製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根據當地的人們的經濟生活説憑以及物價指數進行補償,因此每個地區的房屋拆遷補償費用都各不相同,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唐山市的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的節選,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涉及到了很多細小的細節,都是為了確保房屋拆遷的順利進行。